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別嗎

導讀:
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那么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關于定金與訂金有什么區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后,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成約定金,謂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見有“定金罰則”,故實際非債的擔保。)司法解釋第116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否則對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違約定金(一方當事人有利可圖時,就會以返還雙倍定金或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這有損誠實信用的原則)。
1、解約定金的實質在于給予合同當事人于放棄或者加倍返還定金等條件下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2、合同中約定了解約定金的,當事人以承擔定金損失為代價要求解除合同的,對該合同不能強制實際履行。
3、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實際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4、定金處罰不排除損害賠償,在守約的當事人損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況下,承擔了定金處罰的當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擔保法》第 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債權的擔保,一旦違約,參考如下法條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