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導讀:
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注意事項:1.堅持“全面分析,綜合評斷”的方法。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即: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所謂“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之上,以國家公布的交通法規和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為標準,運用有關條文,依法對交通事故作出正確的責任認定。那么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注意事項:
1.堅持“全面分析,綜合評斷”的方法。對事故責任認定首先要從各個角度、各個方面分析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種相關的因素都找出來,不管這種因素是直接的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間接的,必然的還是偶然的,主觀上的還是客觀上的,都要認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斷每一因素與交通事發生之間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的內第十一章贈與合同在聯系及各個因素之間的具體聯系,然后抓住矛盾,嚴格按照第二百零四條 利率交通事故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責任的構成,從是否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存在,違章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綜合進行考慮,從而作出準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下列時限作出,即: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因交通事故情節復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的瑕疵擔保,須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2.堅持“以事實為論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這是我國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我們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基本原則。所謂“以事實為依據”,是指在概述事故基本情況和當事人主要違章情節時,要以調查的客觀事實作基礎,如實反映交通事故情況,既不能擴大,也不能縮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小,從而認定交通事故全部事實,使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工作真正建立在客觀的基礎上,任何時候都經得起檢第一百八十一條 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驗。所謂“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之上,以國家公布的交通法規和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為標準,運用有關條文,依法對交通事故作出正確的責任認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危及其他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作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律為準繩”是相互聯系的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沒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實或事實認定有錯誤,就無法正第三百八十八條 檢查權確適用交通法規,同樣,交通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事故的事實查得清楚,如果沒有準確運用交通法規的規定,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確的責任結論。所以兩方面都不能忽視,任何只顧一個方面,忽略另一個方面的認識都是錯誤的,只有兩者充分兼顧,互相統一,才能真正準確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