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走保險有多少額外賠償

導讀: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保險公司只賠付直接損失,這是保險合同明文規定。日后造成貶值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如果你負全責,保險公司賠償全部費用。那么撞車走保險有多少額外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保險公司只賠付直接損失,這是保險合同明文規定。日后造成貶值不在保險賠償范圍。
如果對方全責,保險公司勘察現場后,不再承擔理賠責任;
如果雙方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均有責任,保險公司勘察現場后負責理賠,但最多70%左右;
如果對方逃逸,由于存在第三方責任,保險公司理賠70%左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如果你負全責,保險公司賠償全部費用。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
第二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