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判決書是怎樣的?

導讀:
一第二十九條 遲到的承諾、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判決書是怎樣的?xxx法院民事判決書原告:唐XX第四百二十七條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男,xxxx年3月24日出生。原告唐XX與被告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XXX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朱XX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唐XX無責任。xxxx年5 月11日,該所作出鄭價事車評《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該車輛估損總值為3090元。被告朱XX駕駛珠峰牌電動車與原告唐XX駕駛的豫A6ST79號車輛相撞,致原告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那么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判決書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第二十九條 遲到的承諾、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判決書是怎樣的?
xxx法院民事判決書
原告:唐XX第四百二十七條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男,xxxx年3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授權。
被告朱XX,男,xxxx年9月15日出生。
原告唐XX與被告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XXX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唐 XX的委托代理人鄒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朱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xxxx年5月9日15時40分,朱XX駕駛珠峰牌電動車沿明理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漢風路交叉口時,與沿漢風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唐XX駕駛的豫A6STXX號車輛相撞,致電動車乘車人朱XX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朱XX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唐XX無責任。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的合同償原告車損3090元、估價鑒定費155元、拆檢、施救、停車費510元、交通費245元,以上共計4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朱XX未作答辯。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事故的發生情況;
2、原告唐XX的駕駛證、行駛證各一份,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3、估價結論書及估價費發票各一份,證明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產生的車損及車損鑒定費;
4、拆檢、施救、停車費發票,證明原告因本案事故拆檢、停車產生的費用。
被告朱XX未到庭質證。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真實、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朱XX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材料。
依據當事人庭審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如下案件事實:
xxxx年5月9日15時40分,朱XX駕駛珠峰牌電動車沿鄭州市明理路由北向南行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駛至漢風路交叉口時,與沿漢風路由西向東行駛的唐XX駕駛的豫A6ST79號車輛相撞,致電動車乘車人朱XX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同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定:朱XX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負事故全部責任,唐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產生拆檢費、施救費、停車費510元。經審查,事故發生時,原告唐XX系豫A6ST79號車輛駕駛人和所有人。
事故發生后,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六大隊委托鄭州市價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A6ST79號車輛進行鑒定。xxxx年5 月11日,該所作出鄭價事車評《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該車輛估損總值為3090元。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 155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財產權。被告朱XX駕駛珠峰牌電動車與原告唐XX駕駛的豫A6ST79號車輛相撞,致原告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定:朱XX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唐XX系豫A6ST79車輛的所有人,故其有權向被告朱XX主張相應的賠償。
關于原告主張車損3090元。鄭州市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于xxxx年5月11日作出鄭價事車評《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認定該車輛損失為3090元。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鑒定費155元,其提供了鑒定費發票155元。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施救費、拆檢費、停車第二十五條 合同成立時間費510元,其提供了拆檢、施救、停車發票510元。本院認為,原告的該項請求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
關于其主張交通費245元,原告的該項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為車損3090元、鑒定費155元及施救費、拆檢費、停車費510元,以上共計3755元。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4000元,其請求過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XX第三十三條 確認書與合同成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朱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唐XX損失三千七百五十五元;
2、駁回原告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第九章買賣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被告朱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xxxx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xxxx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審判員 XXX
xxxx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XXX
二、非機動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居間合同糾紛故由會來擔第三百六十一條 技術服務合同受托人義務責
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條第1款第2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雖然與機動車相比、第十三章租賃合同非機動車的殺傷力會相對小很多,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非機動車、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后由機動車一方來擔責。具體的擔責情況,與具體誰是事故的過錯方有關。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