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喝酒連帶責任是怎樣規定的?

導讀:
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賠償責任。那么新交通法喝酒連帶責任是怎樣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新交通法對于喝酒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下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強迫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上這四種情況,共同飲酒人應該與發生人身損害事故的飲酒人一同承擔賠償責任。
二、非機動車撞機動車的事故責任認定是怎樣的?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第四百條 親自處理及轉委托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機動車駕駛人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第一百四十一條 交付的地點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一方、行人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70%---80%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工作的完成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一方、行人對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50%--60%的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賠償責任;非機動車一方、行人與機動車一方對交通事故負有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等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30%--40%的賠償責任;非機動車一方、行人對交通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10%--20%的第三百一十六條 貨物的提存賠償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賠償責任。
三、新交通法中車主的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1、交強險部份車主沒有責任。
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道路交通事故;
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的抵銷權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2、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第一百七十四條 買賣合同準用于有償合同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補償第一百六十五條 數物并存的合同解除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