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多久?

導讀: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第九十八條 結算、清理條款效力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交第一百八十一條 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那么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般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第三百八十六條 倉單應載事項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交第一百八十一條 不可抗力斷電的搶修義務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交通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
2、寫出肇事詳細經過的書面材料。
3、造成財產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作出車輛、物品損失評估。
4、造成人員傷殘的、由公安機關指定車主或主要肇事責任人預付傷者醫療費用、并出具傷勢鑒定證明和醫療費用初步評估說明書。
5、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級機關事故處(辦)申請重新認定。
6、肇事雙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機關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事故調解辦參加調解。
7、僅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發票、票據、評估說明等證明材料。
8、致傷的、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為30天。帶齊各種票據、出院證明、身份證、傷殘評定證等、嚴重致殘的還加帶家屬情況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證明材料。
9、死亡的,從確定辦理喪葬事宜之日起開始調解、期限30天。家屬帶齊各類票據、死亡證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屬供養情況、家庭成員等到證明材料。如若家屬不能第四百二十八條 生效日期及廢止條款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憑物的保管參加調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證明手續。
10、經調解達成協議第三百九十五條 倉儲合同的法律適用后雙方簽字后結案。并出具調解書、執行期限等字據。
11、調解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期滿、經二次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或調解書生效后拒不執行的、公安機關終結調解。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