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導讀: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三類,即夫妻法定共有財產制度、法定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并規定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依然為付首付方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依然為付首付方的債務。那么離婚房產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三類,即夫妻法定共有財產制度、法定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并規定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依然為付首付方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依然為付首付方的債務。關于離婚房產認定標準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夫妻財產制可分三類,即夫妻法定共有財產制度、法定個人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在日常總眾多的離婚財產糾紛中,較復雜的認定有以下幾種:
作為父母在贈與前要把握《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兩點內涵:一是如果子女已婚,父母為自己子女小輩夫妻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應認定為是對小輩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二是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須在辦產權證之前作出且有證據證明,最佳形式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產權證之后或在小輩夫妻面臨離婚時才簽訂的贈與合同,這實際上是侵犯了非自己子女一方的合法權利。本案中女方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房產中的三分之一產權應當認定為小夫妻倆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單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單獨購買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使用權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人個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制,并規定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夫妻共有財產制。把握夫妻財產約定制,法律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且該書面形式是明確的、惟一的。如果夫妻婚后購房,產權證的權利人記載在男方一人名下,如事先沒有明確、惟一的書面約定,該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分割時,原則上應當平分。
若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20%,以抵押貸款80%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而產權證則記載在付首付方名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依然為付首付方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依然為付首付方的債務。對于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另一方對于付首付方的借款,付首付方應當予以歸還另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