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賄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索賄罪的認定方法

導讀:
雖然索賄不以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前提,但受賄人一般都會以本人職權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為交換,這種交易也可以是以未來的利益為交易,使得行賄人給予財物,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脅的手段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受賄人只要向行賄人索要財物,就構成索賄,所以索賄包括勒索和索取兩種情況(潘強、鄒志宏發表在《法學專論》的《索賄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種觀點),但若是索賄型行賄,只有被索賄的行賄人的確獲得不正當利益,才構成行賄罪。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在我國行賄受賄索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不管是行賄索賄還是受賄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在法律上索賄罪的認定標準是怎么的?
1、什么是索賄罪?
首先,刑法上是沒有索賄罪的罪名的,刑法只規定了受賄罪,索賄是受賄罪的一個從重處罰情節,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索賄但是沒有能夠成功拿到錢也屬于索賄的既遂嗎?
我國刑法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為否定說,認為索取賄賂 不以收受賄賂為必要條件,國家工作人員索取賄賂行為實施完畢,就是犯罪既遂。索取賄賂為舉動犯,不存在未遂。二為肯定說,認為在索取賄賂的情況下,仍應以是否收受賄賂作為區分既遂和未遂的標準。因為犯罪的既遂乃是某一犯罪齊備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構成要件未能齊備的是犯罪未遂。索取遭到拒絕而未得到賄賂,就是沒有齊備法律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之所以未得到賄賂是由于遭到拒絕,這對于犯罪分子來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索賄遭到拒絕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的特征,應視為未遂。司法實踐上,往往按照肯定說來認定,即索賄但沒拿到錢屬于受賄未遂,按未遂犯的規定定罪處罰。
3、被索賄也會構成行賄罪嗎?
被索賄型行賄罪的特殊性在于行賄人開始并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故意,但在國家工作人員索取后,其的確給予了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在此種情況下,判斷其是否構成行賄罪,應首先判斷其是否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且獲得了不正當利益。在索賄型行賄罪中,存在以下四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且謀取到正當利益;第二種情況,有謀取正當利益的故意,但未謀取到正當利益;第三種情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但未謀取到不正當利益;第四種情況,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且謀取到不正當利益。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因此第一、二種情況中,行賄人的主觀目的為謀取正當利益的,無論該正當利益有沒有謀取到,均不構成行賄罪。第三、四種情況要注意索賄型行賄與主動行賄的區別,若是主動行賄,則有沒有獲取不正當利益在所不問,均構成行賄罪;但若是索賄型行賄,只有被索賄的行賄人的確獲得不正當利益,才構成行賄罪。
4、索賄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索賄罪是指受賄者強行要求人行賄的罪名,它也是受賄罪的范疇,只是行賄者并非主動自愿的,如被發現索賄罪的話,行賄者可以要求自己輕判,加重受賄者的處罰力度。
認定索賄罪的證據有以下三點:
一是主動性。受賄人主動以明示與暗示的方式要求行賄人給予自己財物,而不是被動等待行賄人給予財物。主動性包話行賄人提出來,受賄人主動與之討價還價的行為。在實踐中,受賄人的主動性是成立索賄的最主要特征。
二是索取性。索取不等于勒索,索取只是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勒索是以威脅的手段向他人要財物的意思,受賄人只要向行賄人索要財物,就構成索賄,所以索賄包括勒索和索取兩種情況(潘強、鄒志宏發表在《法學專論》的《索賄犯罪新探》一文也表述了此種觀點)。
三是交易性。雖然索賄不以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前提,但受賄人一般都會以本人職權為某種行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為交換,這種交易也可以是以未來的利益為交易,使得行賄人給予財物。
5、受賄人被認定是索賄,會被從重處罰嗎?索賄與受賄該怎樣區分?
索取賄賂和收受賄賂,雖然都是受賄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但兩者犯罪手段相異,社會危害性也有所不同,無論是主觀罪過還是客觀危害,索取賄賂都要比收受賄賂嚴重,所以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