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院批準誰強拆都是違法嗎?

導讀:
房屋征收補償的過渡條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后獲得實際安置之前,雙方當事人關于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過渡費用的具體安排,不同于作為征收補償主要內容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面積等主要條款,過渡條款并不能從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補償權益,僅有過渡條款的過渡協議不能替代整體的安置補償協議,過渡協議中約定的將房屋交由征收機關拆除的內容,必須與明確約定征收補償主要條款的安置補償協議結合后,方可作為征收機關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據,僅就過渡問題簽訂的過渡協議,即使協議中約定拆除房屋的內容,在征收機關完成安置補償工作之前,也不能作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據。那么沒有法院批準誰強拆都是違法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的。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拆早已被取消,目前想要進行強拆必須經過法院的行政裁決,非經裁決不得拆遷,只有法院才有司法強拆權。
房屋征收補償的過渡條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后獲得實際安置之前,雙方當事人關于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過渡費用的具體安排,不同于作為征收補償主要內容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面積等主要條款,過渡條款并不能從根本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安置補償權益,僅有過渡條款的過渡協議不能替代整體的安置補償協議,過渡協議中約定的將房屋交由征收機關拆除的內容,必須與明確約定征收補償主要條款的安置補償協議結合后,方可作為征收機關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據,僅就過渡問題簽訂的過渡協議,即使協議中約定拆除房屋的內容,在征收機關完成安置補償工作之前,也不能作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