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

導讀:
l 、夫妻各自財產如何“劃清界線”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榍柏敭a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l 、夫妻各自財產如何“劃清界線”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榍柏敭a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關于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l 、夫妻各自財產如何“劃清界線”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必參加分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依約定產生,如沒有約定的,則適用法律規定。這次婚姻法的修改(以下簡稱2001年婚姻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國情,首次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F就實務中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范圍作一些粗淺的探析。
一、婚姻法對夫妻個人財產范圍的規定
2001年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并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個人財產的界定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二是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三是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四是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因此,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婚后一方繼承或受贈與的財產劃歸為夫妻一方所有,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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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如何證明哪些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很多人對于如何證明何為婚前個人財產感到困惑,專家認為比較有效的方式為:
(一)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建議結婚前對于大額財產例如房屋、車輛、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等進行公證。
(二)保留必要證據
建議注意保留自己的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個案分析:
Q:女方父母給女兒買房,如明確表示是贈予女兒一方的,應屬女方的個人財產。這里的明確表示是指書面表示嗎?而且書面表示非要公證嗎?是否需要父母和女兒的簽名?口頭表示是否有效?
A:口頭表示是可以的,但是當發生糾紛的時候該口頭表示的證據很難收集,尤其是對方提出相反證據證明的情形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父母給孩子買房按照通常的理解是贈予給夫妻雙方的,因此建議采用書面形式,最好公證,不要為了一時的省事引起今后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可以采用其他無厲害關系人做證的方式證明贈予時明確表示是給女兒的。
問題二:離婚時房產性質的確定?
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 以原所有權人為房產產權人,對于婚后共同還貸的部分進行平均分割,未取得產權的一方有權要求相應的價值。
二、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后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在離婚時的處理和前種情況相同,因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婚前一方以個人名義購置的房產,婚后用婚前個人財產還貸的,屬于個人財產。應注意保留用婚前個人財產還貸的證據。
四、父母給子女買房的產權性質。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個案分析:
Q:婚前由男方貸款買的房子(付的首付),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但沒有書面證據),離婚時,房屋產權應該歸誰;怎樣證明是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 [page]
A:離婚時,該房屋產權應歸男方所有,但應給女方經濟補償。不需要證明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因為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是共同財產。若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從約定。
問題三:離婚時一方轉移財產怎么處理?
有一部分人在離婚訴訟的時候,會將存款轉移或是將共同財產轉移在他人名下。遇到此種情況,由于證據很難收集,對于另外一方會非常不利。建議在訴訟開始時便向法院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平時在雙方感情較好時就要做個有心人,注意掌握家庭存款的帳號、密碼;對方個人的工資收入、股票、債券、基金等經濟信息。
個案分析:
Q:請問在夫妻存續期間,一方的收入有單位的收入證明,但在離婚時一方將財產轉移了,又無法說清巨額收入的花費去向,可否進行分割。
A:要求對該筆財產進行分割的一方必須提供證據證明確實有該筆財產的存在,例如存款憑證,當然對方明確表示承認確有該筆存款的則不需舉證。同時還要證明該筆財產的現實存在。實務中難度較大。
問題四: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用如何承擔?
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個案分析:
Q:由于種種原因,我答應離婚后,房子歸她,孩子歸我養,且我每個月給她足夠的生活費,這樣能行得通嗎?
A:您的種種原因肯定是有不得不這樣做的必要吧?只要是您自愿的行為,沒有什么不妥。既然您這樣問,估計是并非自愿。從法律上講,她應該承擔一部分孩子的撫養費,如果她生活的確很困難,確實需要給予一定幫助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律來確定。
l 、特別提醒:離婚要提早準備 兩招“防”財產轉移
第一招:進行婚前財產公證或者婚前協議
婚前財產公證可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訴訟到法院,法院也能及時審理,不會出現舉證不足或無法查實的后果。
第二招:清楚夫妻雙方在處理財產時的法律權限
根據法律規定,若無特別約定,個人財產未經協商只能由個人處理,而共同財產的處理須經雙方同意。所以只要清楚了這一點,夫妻任何一方都可理直氣壯地按規定處理財產,而不必考慮怕影響情感等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