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遲交違約金怎么算

導讀: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充分體現了我國違約金補償性性質而非懲罰性性質。本案筆者認為酌情調整違約金為每日按已付款萬分之一計算為宜。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著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的轉移和逾期交付時間的確定。在此情況下,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交付,并可要求開發商補正。那么房屋遲交違約金怎么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這充分體現了我國違約金補償性性質而非懲罰性性質。本案筆者認為酌情調整違約金為每日按已付款萬分之一計算為宜。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著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的轉移和逾期交付時間的確定。在此情況下,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交付,并可要求開發商補正。關于房屋遲交違約金怎么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即違約金過高可依請求適當減少。
該規定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就過高違約金主張調整,因此,實踐中像被告一樣以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這充分體現了我國違約金補償性性質而非懲罰性性質。本案筆者認為酌情調整違約金為每日按已付款萬分之一計算為宜。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2、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
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怎樣才算商品房“交付使用”,原來各方認識不同,而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也就是俗稱的“交鑰匙”。因此,購房者領取住宅鑰匙就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當然,購房者也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另行約定交房的時間和條件。房屋的交付使用意味著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的轉移和逾期交付時間的確定。根據有關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須是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則既便開發商向購房者交了房屋鑰匙,因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也不能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
商品房交付不當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交付的房屋及其相關資料有瑕疵但能補正的。在此情況下,購房者有權拒絕接受交付,并可要求開發商補正。如因補正而構成逾期交付時,開發商應負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