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中無效合同損失怎么確定

導讀: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于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那么瀆職罪中無效合同損失怎么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于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關于瀆職罪中無效合同損失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合同無效后,若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且對方當事人因此遭受損失的,過錯方應基于締約過失責任向對方當事人進行損失賠償,所賠償的損失限于信賴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過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認定損失賠償數額時,應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判斷吝項損失應否全額賠償;若受害人也存在過錯的,受害人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2、信賴利益損害賠償也適用過失相抵規則。如果對于合同的未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受害人也存在過錯的,受害人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法》第58條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是對這一規則的體現。
二、瀆職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瀆職罪是懲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類犯罪,其他人員不能構成。
2、此類犯罪在實踐中都是具體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國家權力或者不履行、不認真履行國家權力的違反自己職責的行為。
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基于我國現有刑法體系、立法價值的要求以及考慮到司法實踐的需要,過失不能成為濫用職權罪的罪過,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應包括“故意加實含的復合罪過形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現行刑法未對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予以明確規定,學界對于該問題的觀點亦未達成共識。
刑法總則第十四、十五條規定了故意、過失兩種主觀罪過,學理上對故意與過失做了進一步劃分: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直接故意;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界定為間接故意;將已經預見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過失界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的過失界定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我們試圖以濫用職權罪的主觀罪過是包含故意、過失抑或二者兼具為標準,將關于濫用職權罪主觀罪過的學說分為兩大類:單一罪過說和復雜罪過說。
三、分類
(一)濫用職權型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二)玩忽職守型瀆職罪。包括玩忽職守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瀆職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裁判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