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的種類和產生的法律后果歸納

導讀:
無效合同的種類和產生的法律后果歸納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相互約束,如果合同被宣布無效就會使合同雙方的目的落空,因此我國有關法律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那么無效合同的種類和產生的法律后果歸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的種類和產生的法律后果歸納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相互約束,如果合同被宣布無效就會使合同雙方的目的落空,因此我國有關法律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關于無效合同的種類和產生的法律后果歸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效合同的種類和產生的法律后果歸納
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相互約束,如果合同被宣布無效就會使合同雙方的目的落空,因此我國有關法律對于無效合同的認定是比較嚴格的。只有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才會被認定為無效。實踐中無效合同的種類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6、58、59條的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還財產: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
2)、賠償損失—締約過失責任;
3)、特殊的后果: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追繳財產)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條的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