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②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對方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交易過程中在簽訂買賣合同前簽訂交定金并不是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那么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②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對方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交易過程中在簽訂買賣合同前簽訂交定金并不是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關于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1、交付定金的合同(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合同(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協議)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規定有下:《合同法》、《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部門規章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
①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即買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棄購買此房屋,不來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出賣人違約,不賣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約定的義務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②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二手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③如果買賣雙方對房屋買賣協議以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所以出賣人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受人。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與對方簽訂認購協議書,不要交定金。在交易過程中在簽訂買賣合同前簽訂交定金并不是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其次是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誠意金”、“押金”、“訂約金”等,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據有兩個:一是《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另外,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再次是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