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金和定金的區別有哪些

導讀:
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系處理。實際交付數額少于或多于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額為準。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那么訂金和定金的區別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系處理。實際交付數額少于或多于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額為準。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關于訂金和定金的區別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
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3、定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擔保性質。
(1)訂約定金系要式合同,其成立須以書面形式明確
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買家給付之金錢系定金而非其他。若書寫為訂金、意向金、誠意金等,則其性質在一般情況不能認定為定金。若雖然書寫為訂金、意向金,但約定的處理方式符合定金規定的,可以從其約定以定金之法律關系處理。
(2)訂約定金系實踐合同,當事人須在房地產買賣合同簽訂前實際交付定金,訂約定金合同方成立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且交付時間當于本約簽訂之前。實際交付數額少于或多于書面約定之金額的,以實際數額為準。當然,實際交付之金額無論是否與書面約定之金額一致,都應以法律規定的20%為限。
(3)對于“轉定”之認定正是由于二手房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中介公司為了防止買賣雙方“跳單”,更有不良中介為了牟取高額差價,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前不讓買賣雙方互相見面。很多房地產居間合同都是買賣雙方分別而非同時簽署。其定金也是通過中介轉付,而非買賣雙方直接交付。主要的做法是:由中介先向買方收取一定數量的意向金或誠意金等,待賣方確認買賣條件后將該意向金或誠意金轉交賣方,便視為“轉定”即該意向金或誠意金轉為買賣雙方之間的訂約定金。對于此種“轉定”的行為如何認定,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多。
《擔保法》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關于定金交付的時間,證約定金通常與主合同成立同時交付,以確實起到證明合同的作用;
違約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同時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為在這段期限內的任何時刻交付,違約定金的功效都是同樣的。定金的標的,一般為金錢,少數情況下是其他代替物。在金錢以外的物作定金標的的場合,之所以要求為代替物,是因為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必須雙倍返還,而特定物為定金標的時無法雙倍返還。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