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男與未婚女可以結婚嗎

導讀:
離婚男可以與未婚女結婚,離婚男屬于再婚,未婚女屬于初婚,但是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結婚法律效力的生效。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后,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一)積極要件: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那么離婚男與未婚女可以結婚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男可以與未婚女結婚,離婚男屬于再婚,未婚女屬于初婚,但是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結婚法律效力的生效。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后,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一)積極要件: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關于離婚男與未婚女可以結婚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男可以與未婚女結婚,離婚男屬于再婚,未婚女屬于初婚,但是并不影響雙方當事人結婚法律效力的生效。
第五條 結婚必須配偶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8條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制度,《婚姻法解釋(一)》第四條則明確規定了補辦結婚登記后,登記的效力應追溯到雙方具備結婚實質要件的同居期間。因此對結婚的實質要見的理解是確定結婚效力的關鍵。此條主要目的在于解決婚前同居行為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實踐問題。
《婚姻法》第5、6、7條規定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包括
(一)積極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二)消極要件:
(1)已有配偶的;
(2)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的旁系血親;
(3)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審判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婚前同居,只是一種同居的事實狀態,雙方并未達成結為夫妻的合意,故此種同居關系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雙方同居一段時間后登記結婚的行為亦不屬于補辦登記的行為,不能將婚姻關系的效力追溯到同居期間。
此種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最重要的區別是,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的,而婚前同居關系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婚前同居關系不屬于法律調整范圍,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訴請解除婚前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