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定婚齡?

導讀:
法定婚齡是法律確認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由于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法定婚齡的確定取決于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那么什么是法定婚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婚齡是法律確認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由于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法定婚齡的確定取決于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關于什么是法定婚齡?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定婚齡是法律確認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歲?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符合了結婚結婚年齡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姻關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法定婚齡的確定取決于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世界各國的婚姻立法在對結婚的最低年齡作規定時,都需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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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和心理的發育規律。人類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結婚的生理和心理條件。
二是社會因素,即一定的生產方式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治、經濟、文化、人口狀況、道德、宗教、民族習慣等社會條件。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我國婚姻法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是以婚姻的自然因素為基礎,以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人口增長速度為依據,在充分考慮了人的身心發育狀況、經濟與人口狀況、城鄉差別及國際影響等多種因素的情況下制定的,具有科學性。但基于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的原因,婚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允可民族自治地區根據民族的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做變通的規定。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中國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我國封建時代有早婚的習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歲婚嫁;宋明清時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國臺灣“民法典”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群眾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一方面考慮適當提高法定婚齡有利于廣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學習,以及計劃生育工作;同時也注意到法定婚齡過高,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也脫離群眾、脫離農村實際。因此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次修訂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議將男女的結婚年齡統一為一個標準,或均為二十二周歲,或均為二十周歲。也有的同志建議降低法定婚齡。考慮到1980年確定的婚齡執行情況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沒有作出修改。
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愿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準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