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可以結婚

導讀:
我國《婚姻法》沒有將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列入到禁止結婚的范圍之內,也沒有將其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將此規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讓現實生活中的一些雖不能發生性行為卻自愿結合的男女能夠共同生活,夫妻間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的內容,但卻不是惟一的內容,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合的,法律不應加以限制。但是,必須承認兩性行為是婚姻關系中的自然屬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夫妻親密關系的基礎,性行為不能破壞了婚姻關系中的這一核心內容,因此,盡管婚姻法沒有將其作為禁止結婚的法定條件,也必須將其作為法定的離婚理由。那么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可以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沒有將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列入到禁止結婚的范圍之內,也沒有將其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將此規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讓現實生活中的一些雖不能發生性行為卻自愿結合的男女能夠共同生活,夫妻間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的內容,但卻不是惟一的內容,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合的,法律不應加以限制。但是,必須承認兩性行為是婚姻關系中的自然屬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夫妻親密關系的基礎,性行為不能破壞了婚姻關系中的這一核心內容,因此,盡管婚姻法沒有將其作為禁止結婚的法定條件,也必須將其作為法定的離婚理由。關于生理有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可以結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沒有將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列入到禁止結婚的范圍之內,也沒有將其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1950年的《婚姻法》曾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但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將此規定取消,其目的主要是讓現實生活中的一些雖不能發生性行為卻自愿結合的男女能夠共同生活,夫妻間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的內容,但卻不是惟一的內容,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合的,法律不應加以限制。本次婚姻法的修改仍延用了這一立法精神。但是,必須承認兩性行為是婚姻關系中的自然屬性,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夫妻親密關系的基礎,性行為不能破壞了婚姻關系中的這一核心內容,因此,盡管婚姻法沒有將其作為禁止結婚的法定條件,也必須將其作為法定的離婚理由。在傳統的親屬法上,各國對此一般都是以“不能人道’’而加以禁止的,現代許多國家仍將其作為婚姻無效的原因。但是,性交不能的原因很多,除了機能上的缺陷而造成先天不能的以外,許多是由于后天的原因而導致的一時不能或永久不能,有的是婚前不能,而有的則是婚后不能,因此,各國在處理此類婚姻無效時,一般也都較為慎重,以“不能治”或規定一定的期限加以限制。必須指出的是,在實際生活中,法律并不限制基于一些特殊的原因,當事人的婚姻依賴感情的存續而自愿結合,但應以婚前明知或婚后愿意維持這種婚姻關系為前提,如一方婚前故意隱瞞其生理缺陷,婚后對方因此要求離婚的,或婚后因生理等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對方要求離婚的,應當準予離婚,并按離婚程序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