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性能力的人,能否結婚?

導讀:
但梁某的父母堅決反對,認為梁某喪失了性功能是不能結婚的,梁某的父母找到婚姻登記處,要求不準給雙方登記結婚。但《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那些疾病屬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均未作明確的規定。關于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我國1950年《婚姻法》曾經明確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這往往造成婦女的人生悲劇,因此當時作出這一規定有其合理的一面。《婚姻法》并不僅指無形能力的人結婚。那么沒有性能力的人,能否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梁某的父母堅決反對,認為梁某喪失了性功能是不能結婚的,梁某的父母找到婚姻登記處,要求不準給雙方登記結婚。但《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那些疾病屬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均未作明確的規定。關于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我國1950年《婚姻法》曾經明確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這往往造成婦女的人生悲劇,因此當時作出這一規定有其合理的一面。《婚姻法》并不僅指無形能力的人結婚。關于沒有性能力的人,能否結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
廉某(男)和梁某(女)自1999年開始了雙方的愛情馬拉松,2006年一次突發起來的交通事故,導致廉某喪失了性功能,梁某認為雙方是真心相愛的,無性的婚姻她也能接受。但梁某的父母堅決反對,認為梁某喪失了性功能是不能結婚的,梁某的父母找到婚姻登記處,要求不準給雙方登記結婚。
解答: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但《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相關的司法解釋,對于那些疾病屬于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均未作明確的規定。在實踐中也存在著模糊的認識。
所謂“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從醫學的角度來看,某人患有某種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這種疾病很可能在結婚以后影響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性無能并不屬于這類疾病。
關于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我國1950年《婚姻法》曾經明確規定,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者禁止結婚。這是考慮到婚姻關系是以男女兩性結合的生理需求為其自然條件的,如果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發生性行為,這種婚姻關系就失去了其生理基礎,因此予以禁止。同時,當時全國剛剛解放,社會中存在有不少的買賣婚姻,包辦婚姻、童養媳的情況,甚至還存在妾,在當時的婚姻關系中,男女在婚前往往了解不多,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便知道對方沒有性功能,也沒有選擇。這往往造成婦女的人生悲劇,因此當時作出這一規定有其合理的一面。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男女婚前了解的增多,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逐漸消失,婚姻建立在男女雙方感情的基礎上,有些男女雖然一方沒有性功能,但他們雙方確實是真心相愛,如果法律一律加以禁止反而不利于社會發展。
1980年的婚姻法刪除了,有生理缺陷,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人不住離婚的規定。《婚姻法》并不僅指無形能力的人結婚。我們要特別指出的是,男女雙方結婚前如果發現自己一方可能存在性功能的障礙,應當到醫院進行徹底檢查,并見檢查結果告知對方,故意隱瞞生理缺陷是有違道德的,并且,即便是婚前故意隱瞞,另一方在婚后,也可以此理由要求離婚,這對雙方都是一種傷害。
現實生活中,一方由于年老、疾病、事故等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另一方自愿和其結合在一起,互相照顧,不僅對本人社會無害,反而有利于社會穩定。也有一些雙方都有生理缺陷,不能進行性行為的夫婦結合在一起,互相照顧,甚至收養孤兒作為自己的子女,奉獻自己的愛心,這也是為社會褒揚的。
因此,只要雙方愿意,即便是存在生理缺陷,不能進行性行為,也是可以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辦理婚姻登記,任何人不得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