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辦理結婚證就不算結婚

導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對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應分別認定和處理: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認定為同居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那么沒有辦理結婚證就不算結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對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應分別認定和處理: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認定為同居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關于沒有辦理結婚證就不算結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對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應分別認定和處理:一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認定為同居關系。同居關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要真正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你們應當及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持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一)夫妻可以協商決定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由于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實際上屬于一個民事問題,所以夫妻當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達成協議。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就是說,對于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一般先由父母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對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
(二)法院起訴解決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夫妻離婚后,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