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進行結婚登記就不能離婚了嗎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這樣的規定,除了應當出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外,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沒有結婚證,自然就不能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那么未進行結婚登記就不能離婚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這樣的規定,除了應當出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外,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沒有結婚證,自然就不能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關于未進行結婚登記就不能離婚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就是說,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并領取結婚證,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才受法律保護。《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對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這樣的規定,除了應當出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協議書外,還應當出示結婚證。沒有結婚證,自然就不能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是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