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臺縣婚姻登記相關手續及辦理程

導讀:
三臺縣婚姻登記相關手續及辦理程一、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下新鄉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雙方或一方長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那么三臺縣婚姻登記相關手續及辦理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臺縣婚姻登記相關手續及辦理程一、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下新鄉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雙方或一方長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關于三臺縣婚姻登記相關手續及辦理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三臺縣婚姻登記相關手續及辦理程
一、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下新鄉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辦理雙方或一方長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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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基本原則: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5、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的權利: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工作、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4、夫妻在婚姻關系程序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并有平等的處理權;
5、夫妻有相互繼存遺產的權利;
夫妻的義務:
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2、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3、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三、結婚登記的條件和程序
結婚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5、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6、雙方自愿結婚;
7、當事人雙方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結婚登記辦理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四、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離婚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要求離婚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當事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離婚登記的辦理程序:
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
五、補領婚姻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補領婚姻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組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明書》。
六、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無效婚姻的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page]
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登記收費標準:《婚姻登記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川價費[2001]176號文件規定:結婚證、離婚證、補領婚姻登記均每對9元人民幣。
五、補領婚姻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補領婚姻登記的條件:
1、婚姻登記組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明書》。
六、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無效婚姻的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婚姻登記收費標準:《婚姻登記條例》第二十一條和川價費[2001]176號文件規定:結婚證、離婚證、補領婚姻登記均每對9元人民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