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結婚就離婚彩禮用不用還?

導讀:
男方說女方是騙婚,要求退回彩禮、“三金”以及返還婚禮收取的“紅包”錢!到了4月7日訂婚宴那天,劉某父親又送給王某現金4萬元,王某母親給劉某見面禮5000元。5月28日,又在劉某家舉辦婚禮,收禮金21300元。次日早上王某就回了娘家,走時還帶走禮金21300元。劉某因此打起了離婚官司。而1.5萬元禮金是正式婚禮舉行前王某的親屬對王某父母的贈與,不應參與分割。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王某返還劉某彩禮21985元和“三金”,同時給付劉某禮金10650元。雙方均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主張王某騙婚、騙財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那么剛結婚就離婚彩禮用不用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方說女方是騙婚,要求退回彩禮、“三金”以及返還婚禮收取的“紅包”錢!到了4月7日訂婚宴那天,劉某父親又送給王某現金4萬元,王某母親給劉某見面禮5000元。5月28日,又在劉某家舉辦婚禮,收禮金21300元。次日早上王某就回了娘家,走時還帶走禮金21300元。劉某因此打起了離婚官司。而1.5萬元禮金是正式婚禮舉行前王某的親屬對王某父母的贈與,不應參與分割。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王某返還劉某彩禮21985元和“三金”,同時給付劉某禮金10650元。雙方均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主張王某騙婚、騙財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關于剛結婚就離婚彩禮用不用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方說女方是騙婚,要求退回彩禮、“三金”以及返還婚禮收取的“紅包”錢!女方則表示“三金”屬于男方家長贈與,4萬元彩禮錢和在男方家收的禮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購買結婚用品還花了不少錢。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2008年3月3日,劉某與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很快就準備結婚。 4月4日,劉某就上街給女方王某購買金項鏈、金手鏈、金戒指(簡稱三金),花費7000元。到了4月7日訂婚宴那天,劉某父親又送給王某現金4萬元,王某母親給劉某見面禮5000元。雙方還約定孩子4月18日登記。 10天后,小兩口先是在王某家舉辦婚禮,收禮金1.5萬元。5月28日,又在劉某家舉辦婚禮,收禮金21300元。 不過王某因為給劉家長輩點煙時沒拿到紅包不滿,當天晚上,小兩口就吵了架。次日早上王某就回了娘家,走時還帶走禮金21300元。媒人多次去王某娘家調解,劉某及親屬也多次去接王某回家。弄到最后,雙方還在王某家發生糾紛,王某還報了警。劉某因此打起了離婚官司。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所收受的彩禮和“三金”應返還給劉某,其中王某用于購買結婚用品的費用可酌情從中扣除,訂婚時王某家給劉某的5000元賞錢亦應從中扣除,在劉某家收的21300元禮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各分得一半。而1.5萬元禮金是正式婚禮舉行前王某的親屬對王某父母的贈與,不應參與分割。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王某返還劉某彩禮21985元(返還4萬元禮金,但可酌情扣除購買結婚用品的費用)和“三金”,同時給付劉某禮金10650元(21300元的一半)。
雙方均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主張王某騙婚、騙財的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日前,市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
【說法】三種情況彩禮可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