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記歸在省級民政機關

導讀:
導讀:從2003年10月1日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涉“外”婚姻的登記規定過于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了一定難度。民政部負責人強調,《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將自然廢止。那么涉外婚姻登記歸在省級民政機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從2003年10月1日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涉“外”婚姻的登記規定過于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了一定難度。民政部負責人強調,《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將自然廢止。關于涉外婚姻登記歸在省級民政機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從2003年10月1日起,我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與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和華僑在我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統一歸在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級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以下是本文為您介紹的涉外婚姻登記歸在省級民政機關的詳細內容。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關于涉“外”婚姻的登記規定過于分散,給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操作和當事人辦理登記造成了一定難度。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明確涉“外”婚姻的登記機關,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對涉“外”婚姻登記的服務,解決分散管理、登記造成的手續煩瑣等難題。
同時,《婚姻登記條例》還對涉“外”婚姻的非內 地居民方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對于港、澳、臺居民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單身”證明(無配偶證明)和“非近親”證明;對于華僑要求出具有效護照以及居住國公證機構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單身”證明和“非近親”證明也同樣有效;而對于外國人,則要求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有權機關出具的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單身”證明,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單獨出具的“單身”證明也同樣有效。
民政部負責人強調,《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后,此前民政部和有關部門制定的《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等一系列有關涉“外”婚姻登記管理的規定,將自然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