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婚姻登記中應如何出具無配偶的證明?

導讀: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關于涉外婚姻登記中有關無配偶證明的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外國人,外籍華人以及華僑臨時來華,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者,應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并經該國外交部認證和我使、領認證。外國人外籍華人也可持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那么在涉外婚姻登記中應如何出具無配偶的證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關于涉外婚姻登記中有關無配偶證明的問題的復函》中指出:“外國人,外籍華人以及華僑臨時來華,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者,應持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并經該國外交部認證和我使、領認證。外國人外籍華人也可持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關于在涉外婚姻登記中應如何出具無配偶的證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政部、外交部在1981年9月5日《關于涉外婚姻登記中有關無配偶證明的問題的復函》(民[1981]民78號)中指出:“外國人(旅游者除外),外籍華人以及華僑臨時來華,申請與中國公民結婚者,應持本國(或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并經該國外交部認證和我使、領認證。外國人外籍華人也可持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無上述證件,只是持本人在居住國的駐華使、領館的宣誓(聲明)書,我們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