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息,法院怎么判?

導讀:
不少人也存有疑問,若簽訂借款合同時未對逾期利息進行約定,但起訴至法院時欲主張違約方支付逾期利息,該如何主張,法律又有何規定?同日,陳林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梅轉款三十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梅未能如期還款,陳林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梅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法院認為,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明文規定。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息,法院怎么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不少人也存有疑問,若簽訂借款合同時未對逾期利息進行約定,但起訴至法院時欲主張違約方支付逾期利息,該如何主張,法律又有何規定?同日,陳林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梅轉款三十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梅未能如期還款,陳林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梅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法院認為,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明文規定。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借款合同未約定逾期利息,法院怎么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有時當事人并非從事借貸的專門工作者,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也并不那么規范,對于一些事項并未全面進行考慮也在情理之中。不少人也存有疑問,若簽訂借款合同時未對逾期利息進行約定,但起訴至法院時欲主張違約方支付逾期利息,該如何主張,法律又有何規定?
近日,江南區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
被告李梅向原告陳林借款人民幣三十萬元,雙方約定了借款期限及借款期限內的利息計算,即按每月九千元支付,但雙方未約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同日,陳林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李梅轉款三十萬元。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梅未能如期還款,陳林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梅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
法院認為,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明文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
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
陳林與李梅約定的借期內利息為3%/月,該利息約定過高,現陳林主張按照24%/年的利息標準從被告逾期還款之日起計算逾期利息,符合司法解釋的規定。由此,法院支持了陳林的訴訟請求。(以上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