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欠條的,還款責任人會改變嗎

導讀:
郝林認為商店才是真正的債務人,他是代商店簽的欠條,也就是說他主張王某與“某商店”之間買賣關系成立,他與“某商店”之間雇傭關系成立。郝林陳述自己是某商店的代寫欠條人,有無代理權就應由郝林承擔該舉證責任。郝林沒有舉證證明自己有代理某商店的權利,也未證明自己是職務代理行為,即,沒有有證據證明自己是代理他人書寫欠條,也沒有證據證明他人追認自己書寫欠條的行為,那么郝林書寫落款為“某商店”的欠條,其本人就為該欠條當事人,由其本人承擔該欠條責任。那么代簽欠條的,還款責任人會改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郝林認為商店才是真正的債務人,他是代商店簽的欠條,也就是說他主張王某與“某商店”之間買賣關系成立,他與“某商店”之間雇傭關系成立。郝林陳述自己是某商店的代寫欠條人,有無代理權就應由郝林承擔該舉證責任。郝林沒有舉證證明自己有代理某商店的權利,也未證明自己是職務代理行為,即,沒有有證據證明自己是代理他人書寫欠條,也沒有證據證明他人追認自己書寫欠條的行為,那么郝林書寫落款為“某商店”的欠條,其本人就為該欠條當事人,由其本人承擔該欠條責任。關于代簽欠條的,還款責任人會改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是某村最大的一家養殖戶。王某與鎮里的一家專營肉類的商店保持著長期的供貨關系。2005年9月,王某給商店送100公斤豬肉,雙方未即時結清貨款,于是,商店店員郝林給王某出具一張欠條,暫欠王某豬肉款1500元。落款為:某商店。2006年l月,王某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以郝林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郝林支付所欠豬肉款1500元。
律師點評
本案中,誰的主張應當得到支持呢?這主要取決于本案中雙方的證據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王某主張真正的債務人是郝林。王某舉出欠條已經證明的事實是:自己為債權人;欠款數額和欠款理由。欠條未證明的事實是:落款為“某商店”名稱的欠條為誰所寫,即郝林是否是欠條的行為人。鑒于郝林已經認可落款“某商店”的欠條為自己所寫,則欠條行為人為郝林。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郝林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對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即郝林對自己以“某商店” 名義所寫欠條形成的債務應由自己承擔。
其次,郝林認為自己不應對自己出具欠條的行為承擔責任.即行為人認為自己對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是行為人郝林為反駁行為相對人又提出的新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其以新的事實反駁對方的主張應承擔舉證責任。郝林認為商店才是真正的債務人,他是代商店簽的欠條,也就是說他主張王某與“某商店”之間買賣關系成立,他與“某商店”之間雇傭關系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郝林應當對其主張的事實予以證明,但是郝林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再次,本案中,郝林書寫了落款為“某商店”的欠條,故其為寫欠條的行為人。郝林陳述自己是某商店的代寫欠條人,有無代理權就應由郝林承擔該舉證責任。郝林沒有舉證證明自己有代理某商店的權利,也未證明自己是職務代理行為,即,沒有有證據證明自己是代理他人書寫欠條,也沒有證據證明他人追認自己書寫欠條的行為,那么郝林書寫落款為“某商店”的欠條,其本人就為該欠條當事人,由其本人承擔該欠條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