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年份不明確的怎么確定

導讀:
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關(guān)系,沈某沒有拒絕,借條上寫明的是6月3日借款,未寫年份。沈某以欠條為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本息。律師點評在本案中,郭某出具的欠條和后來加注的承諾還款的時間,都沒有注明年份。郭某在欠條上加注的“12月底歸還”沒有寫“年”,能否據(jù)此認為當事人約定的債務(wù)履行期限不明確?沈某已經(jīng)承認借款時間是2000年,因此催收也應推定是2000年。沈某未能證明郭某承諾還款的時間是2001年12月底,而郭某主張的2000年12月底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因此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沈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欠條年份不明確的怎么確定。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guān)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關(guān)系,沈某沒有拒絕,借條上寫明的是6月3日借款,未寫年份。沈某以欠條為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本息。律師點評在本案中,郭某出具的欠條和后來加注的承諾還款的時間,都沒有注明年份。郭某在欠條上加注的“12月底歸還”沒有寫“年”,能否據(jù)此認為當事人約定的債務(wù)履行期限不明確?沈某已經(jīng)承認借款時間是2000年,因此催收也應推定是2000年。沈某未能證明郭某承諾還款的時間是2001年12月底,而郭某主張的2000年12月底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因此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沈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關(guān)于欠條年份不明確的怎么確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guān)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沈某經(jīng)營一家超市,與郭某在生意上有往來。2000年6月,郭某因資金周轉(zhuǎn)緊張,向沈某借款5萬元。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關(guān)系,沈某沒有拒絕,借條上寫明的是6月3日借款,未寫年份。借款到期后,沈某找到郭某要求償還欠款。郭某稱最近生意不好,請求寬限一些時日,雙方約定12月底歸還,并在欠條上注明“12月底歸還”字樣。但一直到2003年10月,郭某未歸還欠款。沈某以欠條為據(j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本息。
律師點評
在本案中,郭某出具的欠條和后來加注的承諾還款的時間,都沒有注明年份。借款人郭某認為沈某向自己主張還款的時間是2000年12月底,催收約定的還款時間距起訴時間已經(jīng)超過兩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而沈某認為自己向郭某催款約定的還款時間是2001年12月底。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催收約定的還款時間是2000年12月底,則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沈某的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但如果郭某承諾的還款時間是2001年12月底,則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么應當支持沈某主張的2001年12月底,還是郭某主張的2000年12月底呢?
郭某在欠條上加注的“12月底歸還”沒有寫“年”,能否據(jù)此認為當事人約定的債務(wù)履行期限不明確?
本案的“交易習慣”就是書寫習慣。按照書寫習慣,兩個時間寫在一起而都只寫月、日而無“年”時,這兩個時間一般發(fā)生在同一年;如果不是同一年,應當加以區(qū)分,這是生活常識。郭某在出據(jù)欠條時沒有寫“年”,沈某在催收時郭某也沒有寫“年”,按照習慣,還款與借款的時間一般是同一年。否則,出借人自應要求借款人寫明“2001”,正是因為發(fā)生在同一年,才會都省略書寫“年”,這種寫法符合書寫習慣。沈某已經(jīng)承認借款時間是2000年,因此催收也應推定是2000年。
沈某未能證明郭某承諾還款的時間是2001年12月底,而郭某主張的2000年12月底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因此本案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沈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