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借貸糾紛案件的代理詞

導讀:
70萬元虛假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的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依據法律規定,我接受本案兩被告的委托作為本案兩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詢問了當事人、收集了證據材料、參加了開庭審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提供的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和50萬元的兩張借條是否能夠作為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證據材料。原告若作為真實借貸關系的當事人,理應對借條的形成作出合理的解釋與說明,原告虛假陳述和對該借條的鑒定結論進一步反對和削弱了該借條的證明力。因此該借條本身存在明顯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關于出具借條經過的陳述顯然不合常理。那么虛假借貸糾紛案件的代理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70萬元虛假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的代理詞審判長、審判員:依據法律規定,我接受本案兩被告的委托作為本案兩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詢問了當事人、收集了證據材料、參加了開庭審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提供的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和50萬元的兩張借條是否能夠作為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證據材料。原告若作為真實借貸關系的當事人,理應對借條的形成作出合理的解釋與說明,原告虛假陳述和對該借條的鑒定結論進一步反對和削弱了該借條的證明力。因此該借條本身存在明顯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告關于出具借條經過的陳述顯然不合常理。關于虛假借貸糾紛案件的代理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70萬元虛假借貸糾紛案件中被告的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法律規定,我接受本案兩被告的委托作為本案兩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詢問了當事人、收集了證據材料、參加了開庭審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原告提供的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萬元和50萬元的兩張借條是否能夠作為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證據材料。現結合本案的庭審調查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涉訴的兩張借條本身有瑕疵,在沒有其他證據補強和佐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材料。
首先,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10】文鑒字0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涉訴兩張借條上加蓋被告公章的時間均不是在標稱時間“2007年1月19日”和“2007年6月27日”,而是在2008年4月——9月這個時間段加蓋的,這一事實能夠證明原告本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是虛假的。 原告本人在2010年4月14日和2010年8月31日的法庭調查中陳述:在借款的當天,原告攜帶現金20萬和50萬到了被告辦公室交給了被告的負責人何**,何**當場將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的借條當場交給了原告。
如果原告所講是屬實的,2007年1月19日和2007年6月27日借款當天被告的負責人何**交給原告加蓋了公章的借條,為什么會在2008年4月—2008年9月加蓋公章印文呢?原告若作為真實借貸關系的當事人,理應對借條的形成作出合理的解釋與說明,原告虛假陳述和對該借條的鑒定結論進一步反對和削弱了該借條的證明力。因此該借條本身存在明顯瑕,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涉訴的兩張借條也不符合正常借款規范和習慣。 如果存在真實的借款關系,尤其是高達20萬元和50萬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并由負責人簽字確認。然而,原告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申請人負責人何**的簽字,并且原告有掌握公司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借條中加蓋公司印章是比較普遍的,但是加蓋了人名章而不讓負責人簽字確認的情況是不合常理的 。
所以兩張借條的來源不明,不能排除原告打印完借條內容利用掌握印章的便利條件加蓋印章偽造借條的可能性。
二、原告曾在被告單位任副經理職務,具有掌握被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存在瑕疵的兩張借條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材料。
事實上無論是被告還是其負責人何**,他們都沒有向原告私下借過錢。雖然原告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被告公司的印章,但是原告作為被告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原告曾是被告聘用的副經理,自2006年10月至2009年11月一直在被告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在此期間,被告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投標、簽訂合同、購買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
法庭調查中被告提供了六份證人證言,證人均出庭作證,證實曾親眼目睹原告攜帶和使用公章和人名章的事實。被告還提供了被告辦公室的照片,原告也認可照片的真實性,證實原告與被告的負責人和被告的會計在一起辦公,原告掌握公章和人名章的便利條件。
三、本案的涉訴借條有瑕疵,對借貸事實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持完全相反的陳述,并且主張巨額借款借貸事實存在的原告始終沒有完整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法院應當以職權查明所謂的巨額借款的來源以及借款的事實,才應當認定涉訴借款事實。
首先,原告陳述出借的20萬元和50萬元一直在家里放著,是原告一輩子的積蓄,借款時原告是把現金帶到被告的辦公室交給何**的,借款時在場人只有何**和原告兩個人。原告關于出具借條經過的陳述顯然不合常理。就這一事實,我們隨便征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其次,涉訴的70萬的巨額借款,不通過會計和銀行,而是原告將巨額現金帶到公司辦公室交付,也是不可信的。
再次,原告原是中鐵建工集團第二建筑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02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原告的妻子劉**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02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70萬元巨額積蓄,對于一個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并且原告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原告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原告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綜上,通過幾次的法庭調查,原告都沒有完整的陳述20萬和50萬巨額借款的來源以及借款事實和經過,法院應該依據“自由心證”原則對該案的事實進行認定。
四、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具有證明力,原告沒有反駁的證據材料應當采信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
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材料,結合司法鑒定結論共同證明原告有掌握公章和人名章的便利條件,涉訴的借款事實根本不存在。
原告單位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及其妻子的共同工資收入每月約為2800元,撫養了一子一女,原告積蓄70萬不是事實。
1、程**的證人證言一份,(作為被告的會計,并且一直和原告一起辦公),證明原告從未向公司提過借款的事實,在辦公室也從未提起過,被告的公司財務上也未記賬,因為和原告在一起辦公,同時證明看到過原告攜帶公章出去辦事。
2、花**、張**、周**、褚**的證人證言各一份,證明原告有掌握公章和人名章的便利條件,經常使用被告的公章和人名章。
3、被告單位在原告提供的借條上的時間段的收入收據15份,證明在借條上的時間段,被告有充足的資金沒有必要向原告高息借款。[page]
4、被告單位辦公室照片四張,證明原告和被告同在一個辦公室工作,原告有掌握被告印章的便利條件。
5、2009年12月3日原告的存折銷戶申請一份,證明原告在提前訴訟前4天,將存在其個人名下的被告的現金返還被告。原告從未向被告交涉過借款償還事宜,涉訴的借款事實根本不存在。如果被告向原告借款70萬逾期不還,為什么原告在起訴之前4天返還被告的現金呢?
6、餐票一份,證明原告擔任副經理并負責被告的后勤工作,在工地的辦公室加蓋被告的私人印章,原告有掌握被告的私人印章的便利條件。
綜上,依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被告提供的證據符合法律規定,具有證據的證明力,并形成證據鎖鏈證明原告任被告副經理期間有掌握公章和人名章的便利條件。
綜上所述,作為證明借款關系存在的借條存在明顯瑕疵,在無其他證據補強和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運用經驗法則和邏輯推理亦無法得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起訴兩被告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其應就借貸關系發生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借條存在明顯瑕疵,其關于借條的形成和來源以及借貸關系產生事實的陳述與本案查明的事實前后矛盾,不合借貸常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原告提供的借條系存有明顯瑕疵的孤證,在無其它證據補強和佐證的情況下,不能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
以上代理意見,請合議庭予以參考和采納。
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