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離婚訴訟費標準

導讀: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那么2022離婚訴訟費標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關于2022離婚訴訟費標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分割財產按價值比例收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中的重頭。《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由于不涉及交費區間,各地法院統一適用該規則。簡單地說,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納。但是如果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除了就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比例交納費用,同時還要交納按照件數收取的費用。
減免規定:
訴訟離婚的費用,由原告預交。預交確有困難的,可以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預交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經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但是離婚案件審結時,訴訟費用的負擔,則由人民法院視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決定,負擔訴訟費用。
二、離婚訴訟中的賠償問題
相關法條: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條件:
1、只能在離婚時行使
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民法典》第1091條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時,對于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將離婚損害賠償權利義務告知離婚當事人。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此規定的目的是讓離婚當事人明確法律的規定,及時做出是否行使請求權的選擇。
3、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提起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
(2)符合《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該“一年”是訴訟時效期間,還是除斥期間,司法解釋未做明確規定。該“一年”期間應當為除斥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情形。
三、訴訟離婚的一般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