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偷走離婚協議書 男子企圖銷毀證據

導讀:
2005年3月19日,尹女士與賴XX協商簽訂《協議書》一份。去年底,尹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向法庭提供《協議書》等證據,堅決要與賴XX離婚,婚生小孩由她撫養,賴XX某按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同時分割夫妻財產。庭審過程中,賴XX對尹女士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時,將尹女士出示的《協議書》原件夾在其他資料中拿走。錄像為證判離婚和罰款偷走離婚協議書,就能難倒法院?在判決尹女士與賴XX離婚的同時,法院還裁定賴XX取走《協議書》的行為,屬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民事制裁,決定對賴XX某罰款1000元,4月29日,賴XX親自到花都法院繳交了1000元罰款。那么法庭上偷走離婚協議書。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3月19日,尹女士與賴XX協商簽訂《協議書》一份。去年底,尹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向法庭提供《協議書》等證據,堅決要與賴XX離婚,婚生小孩由她撫養,賴XX某按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同時分割夫妻財產。庭審過程中,賴XX對尹女士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時,將尹女士出示的《協議書》原件夾在其他資料中拿走。錄像為證判離婚和罰款偷走離婚協議書,就能難倒法院?在判決尹女士與賴XX離婚的同時,法院還裁定賴XX取走《協議書》的行為,屬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民事制裁,決定對賴XX某罰款1000元,4月29日,賴XX親自到花都法院繳交了1000元罰款。關于法庭上偷走離婚協議書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法做筆跡鑒定怎么辦?由于監控錄像證實《協議書》被他取走,雖然未能進行筆跡鑒定仍推定該《協議書》為賴XX親筆所簽,花都法院不僅判準離婚,還對他妨礙訴訟的行為處以1000元的罰款。
感情破裂簽離婚協議
1999年,21歲的尹女士和18歲的賴XX在長沙相識相戀,2000年3月兩人到廣州同居生活,2003年7月登記結婚。2004年11月的一天,尹女士回家發現大門被反鎖,敲了很久都沒人開門,終于叫開房門后發現賴XX與一名做美容的女子很親熱地在一起,兩人當時就吵了起來,決裂的禍根就此埋下,在此之后,賴XX繼續與該女子保持密切交往,夫妻關系進一步惡化。
2005年3月19日,尹女士與賴XX協商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因為雙方感情出現問題,經雙方協議同意離婚,現因女方有身孕,所以決定等孩子出生后過了哺乳期再辦理離婚手續,房子一人一半平分,孩子雙方共同撫養,在女方懷孕期及產后恢復期男方必須盡義務照顧女方。
接到離婚狀丈夫反悔
一紙離婚《協議書》簽下,兩人的關系并沒因此緩和,2005年5月和10月,賴XX因尹女士懷孕期間離家出走等原因分別兩次向公安機關報警;同年8月7日,尹女士亦因與賴XX發生爭執向公安機關報警,夫妻矛盾不斷升級。去年底,尹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向法庭提供《協議書》等證據,堅決要與賴XX離婚,婚生小孩由她撫養,賴XX某按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同時分割夫妻財產。
賴XX接到法院送給他的起訴書副本后,以感情基礎較好,他從來沒有離婚的念頭,兒子還不足6個月為由拒絕離婚。
庭審偷走離婚協議原件
該案開庭審理時,賴XX剛開始時承認尹女士所出示的《協議書》中“賴XX”的簽名是他的筆跡,但不記得曾簽訂該《協議書》,后又稱其沒有簽訂過《協議書》,《協議書》上“賴XX”的名字不是其親筆簽名,向法院申請筆跡鑒定。
庭審過程中,賴XX對尹女士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時,將尹女士出示的《協議書》原件夾在其他資料中拿走。由于法院在每一個法庭均裝有監控裝置,事件發生后,經翻查庭審錄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賴XX拿走證據的全過程。花都法院限期令他將《協議書》原件交回,但賴XX拒不承認拿走證據,且不交回《協議書》原件,并從此不肯再來法院,訴訟事務均委托律師出面,致賴XX申請的筆跡鑒定不能進行。
錄像為證判離婚和罰款
偷走離婚協議書,就能難倒法院?近日,花都法院作出推定:賴XX雖在訴訟中提出《協議書》中賴XX的名字不是其親筆簽名,要求筆跡鑒定,但因賴XX在庭審時取走了尹女士提供的《協議書》原件并拒不交回,致不能進行筆跡鑒定,故法院推定該《協議書》為賴XX親筆簽訂。故判準雙方離婚,并分割財產。
在判決尹女士與賴XX離婚的同時,法院還裁定賴XX取走《協議書》的行為,屬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應依法予民事制裁,決定對賴XX某罰款1000元,4月29日,賴XX親自到花都法院繳交了1000元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