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企業十種常見的合同風險

導讀:
從法院審理的涉及企業合同的案件來看,常見的合同風險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的問題:問題一:對交易對方的資信狀況缺少了解.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投資之前,首先要對交易對方的經營狀況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資。一旦對方發生履行不能的狀況時,如果其主管單位不承認合同效力,企業就要受損。經審查,合同上蓋的是車間的章,也就是說車間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因此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那么警惕企業十種常見的合同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從法院審理的涉及企業合同的案件來看,常見的合同風險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的問題:問題一:對交易對方的資信狀況缺少了解.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投資之前,首先要對交易對方的經營狀況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資。一旦對方發生履行不能的狀況時,如果其主管單位不承認合同效力,企業就要受損。經審查,合同上蓋的是車間的章,也就是說車間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因此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關于警惕企業十種常見的合同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導讀:有交易就有風險,一個企業的對外交易行為主要是由合同來規范的,所以其面臨最大的風險就是合同中的種種陷阱,尤其是在對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誠信時,大量無效和內容不規范的合同就會給守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了解常見的合同陷阱,提高企業的法律意識,加強內部管理,是使減少和避免企業糾紛最有效的途徑。從法院審理的涉及企業合同的案件來看,常見的合同風險主要有以下十個方面的問題:
問題一:對交易對方的資信狀況缺少了解.
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投資之前,首先要對交易對方的經營狀況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資。實踐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驗對方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對該企業的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況下草草地簽訂了合同,在索要貨款時才發現對方無任何財產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機器廠與某公司簽訂《聯營協議書》,約定雙方合作開發生產系列生物工程制品。簽訂協議后,某機器廠先期向該公司支付了0萬元技術使用費。但對方卻未履行義務,一走了之,人去樓空,致使某機器廠的投資無法收回。
問題二:對交易對方是否為適格主體缺乏認識.
企業中未經授權的科室、車間等內部部門,或者是未正式取得營業執照和已經被注銷、撤銷的企業本身都不具備對外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權、事后得到法人追認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資格,否則其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上述不具備合同主體資格的部門有時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業認為,只要能履行合同義務,有沒有主體資格都無所謂。一旦對方發生履行不能的狀況時,如果其主管單位不承認合同效力,企業就要受損。
例如:某配件廠與某制造廠第一車間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結果有多半產品質量未達標,于是配件廠要求該車間承擔違約責任,該車間卻以自己不具備合同主體為由進行抗辯。經審查,合同上蓋的是車間的章,也就是說車間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因此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問題三:對擔保人的具體情況疏于審查.
如果交易對方提供了擔保人,會讓企業覺得多了一層保障。但事實上,大部分擔保合同無非是走一個形式,通常是在關聯企業或有著密切往來的企業之間相互提供擔保,而企業也很少會去審查擔保人的經營狀況。有些擔保企業本身就已經是負債累累,自身難保,已經被吊銷或面臨破產,當交易對方無法履行合同時,企業從擔保人那里也無法收回投資。還有一些企業認為由行政機關或其所屬事業單位提供擔保更加可靠,但事實上按照擔保法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不具有對外擔保資格,這樣的擔保形同虛設,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醫藥公司與某生物制藥廠簽訂藥品買賣合同,由某醫療器械廠為醫藥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后醫藥公司因經營不善而虧損,制藥廠找到保證人要求其承擔責任時,才發現該醫療器械廠早已經因違法而被吊銷,只是還未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現在是空有其名,而沒有任何財產,方高呼上當。
問題四:對抵押財產的狀況怠于查驗.
有的企業認為,對擔保人的資信狀況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見、摸得著的,讓人產生實實在在的安全感。然而實踐中的諸多教訓表明,事實并非如此。有的企業為了換取對方的信任,一項財產上設置多個抵押權或者重復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于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卻并未告知對方,從而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還有的企業將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權的財產設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標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為禁止用于抵押的財產或標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這樣的抵押合同無效,造成債權人財產流失。
例如:某企業在與某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時,認為該公司規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擔保。于是該公司就用其董事長乘坐的一輛奧迪汽車作抵押,簽訂了抵押合同,但并未辦理過戶。后該公司無力支付貨款,某企業欲實現抵押權,將抵押的汽車拍賣以償付債務。可是到了有關部門查詢后,方知該汽車并非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別人借用的,使某企業遭受不小損失。
問題五:口頭變更合同后未用書面形式確認.
根據合同實際履行情況及市場的波動變化,對原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格、履行期限等內容進行變更是一種普遍現象。一些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比較注意采用書面形式,而在對合同進行變更時卻常以口頭協定來代替書面協議。如果對方缺少誠信意識,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認變更內容,企業在訴訟中便無據可依。
例如:甲廠與乙廠簽訂購買00噸鋼材的購銷合同,約定每噸00元,分期發貨,貨到付款,后因鋼材走俏,價格上升,乙廠致電甲廠要求每噸加價00元,甲廠因急用鋼材,于是電話中負責人對此條件表示同意。后甲廠卻仍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付款。乙廠訴至法院后,因沒有提出書面變更的證據,故法院未支持其訴訟主張。
問題六:未及時行使法定抗辯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