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失蹤起訴離婚程序

導讀:
因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會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期內未到法院出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那么女方失蹤起訴離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會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期內未到法院出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關于女方失蹤起訴離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下落不明不足兩年;
2、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
對于第一種情況,如果將下落不明作為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話,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對于第二種情況,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1)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提出離婚。因被告下落不明,當事人可向被告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會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下落不明人在公告期內未到法院出庭的,法院可依法缺席判決。
(2)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者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以上),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解除,申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的公告在婚姻登記機關再次辦理結婚手續。
2、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解除婚姻關系,后專指通過法律手續解除夫妻關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4、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法院應當準予離婚。但是,要注意,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導致分居,并且滿2年的時間,法院才會予以判離。
2、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