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當天能辦完嗎,辦理需要準備什么

導讀:
雖簽訂離婚協議,但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未生效,離婚協議簽訂雙方仍為夫妻關系。”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辦理離婚手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向法院訴訟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那么協議離婚當天能辦完嗎,辦理需要準備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簽訂離婚協議,但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未生效,離婚協議簽訂雙方仍為夫妻關系。”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辦理離婚手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向法院訴訟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關于協議離婚當天能辦完嗎,辦理需要準備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手續所需時間視具體情況不同而長短不一,但無論如何都不會是領一張離婚證那么簡單的幾小時搞定的問題。
如果是雙方自愿協議離婚,那可一起到婚姻登記處去登記離婚,似乎半天即可辦完手續,但別忘記事前的反復爭吵、協商,及事后的財產分割交付等各種手續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
如果是訴訟離婚,所需時間差別就更大了,少則三個月,多則一、二年,甚至更長。還有因為財產、子女撫養等糾紛,即使離婚五六年后仍在對薄公堂的也不在少數。
雖簽訂離婚協議,但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協議離婚登記,該離婚協議未生效,離婚協議簽訂雙方仍為夫妻關系。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拘束力。但離婚協議涉及到人身關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其生效條件有特別之處。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由此可見,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對離婚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等達成協議,而依一定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并辦理離婚手續。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屬于婚內離婚協議。由于離婚協議既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又涉及有關財產分割、子女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費承擔、探視權約定等,除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由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向法院訴訟不僅是當事人共同選擇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也是離婚協議發生效力的必經途徑。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當然也不能生效。
(一)準備相關證件。
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辦理協議離婚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二)準備相關材料。
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里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愿離婚,并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三)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四)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
哺乳期只是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夫妻雙方是可以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自愿離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不得提出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 【復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民法典》(2021.1.1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