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程序和優缺點有哪些

導讀:
(一)協議離婚的程序: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那么協議離婚的程序和優缺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協議離婚的程序: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關于協議離婚的程序和優缺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協議離婚的程序:1.申請 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婚姻法》中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3.登記 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最后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二)協議離婚的優點:省時、經濟.根據《婚姻法》我們知道,只要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持相應材料,夫妻雙方親自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即準予離婚。
(三)協議離婚的缺點:離婚協議易起爭議.雖然協議離婚程序便捷,省時又經濟,但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比如夫妻雙方必須對離婚的意思等問題達成一致,并對財產分割、撫養權等問題達成協議。而協議離婚之后,容易反悔產生爭議,這時如果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還需到法院進行訴訟。所以,建議在離婚協議簽署時,最好請律師把關,避免不必要的后遺癥產生。
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癥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這一意愿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和優缺點有哪些
(一)訴訟離婚的優點:爭取權益,有效解決糾紛.訴訟離婚,是婚姻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可見,協議離婚程序的簡易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但是如果雙方對財產、撫養權等方面的爭議比較大時,到法院提起訴訟反而是更直接有效的辦法,同時也有利于公平爭取自己的權益,也可以有效避免協議不履行的風險。
(二)訴訟離婚的缺點:訴訟拖累,影響感情.對一些協商無法解決的離婚爭議,通過訴訟可以有效解決,但是從訴訟離婚的程序上看,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復雜的,經受長時間的訴訟拖累也就不可避免了。加之,將離婚案件通過法庭解決,也就意味著雙方撕破臉皮,這就難免加深了夫妻雙方的仇視與敵對情緒。畢竟,法律不是萬能的,當感情已經破裂,雙方無法共同生活下去時,雙方最好能選擇比較理智的做法,友好分手,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避免曠日持久的訴累;但當訴訟成為不可避免之時,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聘請律師充分搜集準備證據、積極應訴也就成為必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