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優點和缺點

導讀: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那么協議離婚的優點和缺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關于協議離婚的優點和缺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
只要雙方就協議離婚相關問題已達成合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雙方就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
一、協議離婚的優點:
1、時間短,只要手續齊全,當日當場就可以拿到離婚證書,雙方婚姻關系解除,和馬拉松式的離婚官司相比,更為快捷。
2、費用低,僅收取9左右的離婚登記手續費。
3、壓力小,當事人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壓力,精神上可能受到的折磨少一些,同時離婚手續相對隱密,來自父母和周圍朋友的壓力也會小一些。
二、協議離婚的缺點: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不具備強制執行力。
2、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可能會隱藏有后患。
當事人不具備應有的法律素質,在審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可能有后患發生。
3、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為《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畢竟一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從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權利。[page]
一份完善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沒有司法上的強制力,和法院的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不同,判決書、調解書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另外一方直接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是一方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法院判決認可離婚協議后再申請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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