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的問題及其原因

導讀: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非必須到原結婚登記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那么協議離婚后的問題及其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非必須到原結婚登記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關于協議離婚后的問題及其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協議離婚中存在的問題
1、一些離婚協議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甚至違反法律規定處置分割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一方或家庭其他成員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無效,主張重新依法分割或析產。
2、協議離婚時約定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承擔債務的一方因反悔而訴至法院。
3、對離婚協議確定的子女撫養費的標準不認可,在協議離婚后很短時間內又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1、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匱乏。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根本不清楚哪些財產可以分割,導致遺漏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隨意處分與他人共有的家庭共同財產。
2、一方以欺詐手段騙取另一方同意離婚。夫妻一方為達到離婚目的,故意將家庭共同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或放棄所有權而欺騙對方,使對方在財產分割上產生得到補償的錯覺。
3、協議離婚時不慎重,考慮不周全。一些當事人為求盡快離婚,一時沖動,草率簽訂離婚協議,對協議內容缺少必要的斟酌。[page]
4、《婚姻登記條例》對離婚條件的審查要求有所變化,導致婚姻登記機關離婚登記審查不嚴。正是對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時限、審查內容等工作要求的變化,婚姻登記機關重點審查離婚協議合意性、真實性,而無法過細地審查內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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