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送達方式是怎樣

導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共有三項其規定要旨如下: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那么涉外離婚送達方式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共有三項其規定要旨如下: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關于涉外離婚送達方式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我國法院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也具有管轄權:(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婚姻締結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大陸與香港、臺灣等地的法律不同。在香港沖突法中,有確定離婚案件審判權的規則,這些規則指出,香港法院對法域間的離婚案件有審判權的前提是:(1)離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與香港有實質的聯系;(2)在進行申請時,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緊接申請之3年內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離棄而在香港居住;(3)雙方均在香港居住。臺灣法律之有明文規定者,僅見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八條。該條共有三項其規定要旨如下: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后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