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件一般需要多久?

導讀:
涉外離婚案件由于涉外因素的影響,如當事人在國外,有關證據在國外形成等涉外因素。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涉臺離婚案件的公告期為3個月。王婷法官說,在涉臺離婚案件中,提出離婚的多數為內地女性。我國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況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那么涉外離婚案件一般需要多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離婚案件由于涉外因素的影響,如當事人在國外,有關證據在國外形成等涉外因素。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涉臺離婚案件的公告期為3個月。王婷法官說,在涉臺離婚案件中,提出離婚的多數為內地女性。我國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況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關于涉外離婚案件一般需要多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涉外離婚案件由于涉外因素的影響,如當事人在國外,有關證據在國外形成等涉外因素。因此,往往審理周期比較長,那么涉外離婚訴訟有沒有審限呢?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快速解除婚姻關系
王婷法官解釋,由于擔心臺灣的離婚判決書在內地無效,所以在涉臺離婚案中,內地配偶通常在內地的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規定:在涉及港澳臺的離婚訴訟中,只要有一方在國內,就可以在國內審理,所以法院是受理這些訴訟的。
王婷法官解釋,如果提供了臺灣配偶的具體地址,法院會按照地址通過對臺專郵渠道把訴訟材料、開庭傳票、起訴書等郵寄過去。
但實際上,內地配偶提供的地址有許多時候不正確,法院找不到人,在這種情況下就得公告送達起訴書和開庭傳票。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指定《人民日報》海外版來刊登公告。涉臺離婚案件的公告期為3個月。如果法院缺席判決,還要再公告3個月判決書。這樣算來,審理一個涉臺離婚案件少說也得一年時間。《補充規定》出臺后,內地配偶就可以放心地在臺灣提起離婚訴訟,離婚案件審結時間大大縮短,拿著判決書回內地也能得到認可。
王婷法官說,在涉臺離婚案件中,提出離婚的多數為內地女性。
變化二
利于子女撫養監護
王婷法官說,在《補充規定》出臺前,內地配偶在離婚時已有子女,如果子女在臺灣,一般就放棄了撫養權。如果子女跟自己在一起而又找不到臺灣配偶,就無法提出索要撫養費,即使獲得了法院的支持也難以執行。因此,內地配偶一般就放棄了孩子或者放棄索要撫養費。《補充規定》出臺后,內地配偶就可以在臺灣提出子女撫養監護問題,在內地也可以得到繼續執行,這樣子女的監護和撫養就有了保障。
變化三
便于執行臺灣配偶財產
王婷法官解釋說,一些內地人士的臺灣配偶在臺灣有財產,在內地也有財產。
由于兩地沒有執行協作關系,因此內地方如果選擇在臺灣訴訟離婚,就很難執行對方在內地的財產;如果選擇在內地離婚,就很難執行對方在臺灣的財產。這樣對當事人來說容易陷入兩難境地。再者,內地方在內地離婚時,如果舉證臺灣配偶在臺灣有房產或者存款等,需要提供房產證或者其他證據,這些證據必須要經過當地法院認證,內地法院才認可,否則無法識別證據的真假,這對內地方來說非常難。《補充規定》出臺后,內地方就可以在臺灣訴訟離婚,這樣舉證比較容易。
在拿到判決書后可以先在臺灣執行判決,然后持判決書到內地,執行配偶在內地的財產,或者配偶轉移到內地的財產,這樣更有利地保護了內地方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
《補充規定》出臺后離婚最好去臺灣
王婷法官提醒說,《補充規定》出臺后,如果臺灣配偶有大量的財產在臺灣,子女也在臺灣,那么最好在臺灣當地法院打離婚官司。
這樣在程序上省去了很多繁瑣的手續,法院執行起來也方便。 在內地打官司比較難舉證,所以會吃虧。
我國確定涉外離婚案件管轄權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況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國公民與外國人離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國有住所,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針對幾類特殊離婚案件,我國法院確定管轄權的原則如下:
(1)定居國外的華僑,離婚由定居國法院管轄,如定居國法院以某種理由拒絕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經常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也有權受理。
(3)涉及港澳臺的離婚案件不屬于涉外案件,但審理這類案件可參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殊規定和其他規定辦理,即對定居在外的,原則上由定居國法院管轄,因特殊原因,可由原婚姻締結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做出判決的,當事人可按照我國與該外國法院簽訂的司法協助協議的規定,申請我國法院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
法律工作者一般印象當中,涉外離婚牽涉不同法律體系、不同國家地區,注定審理過程漫長冗雜。現實情況卻不能一概而論,倘若被告一方在國內有居定住所、國外聯系方式準確有效或被告也同意離婚,涉外離婚案件所固有的冗長繁瑣程序問題都可因此破解。同時,法官對于涉外離婚案件的態度也成為影響案件能否快速審結的關鍵,國內已有徐州鼓樓區等多家法院通過視屏嘗試快速審結被告人一方在國外的涉外離婚案件就是明證。筆者近期代理一起婚姻登記地為澳大利亞悉尼市、婚后男女雙方一直于東莞居住的離婚案件。立案庭法官不同的態度直接決定此起涉外離婚案件能否快速審結。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居住地法院即東莞第一法院屬下某法庭擁有管轄權。當筆者到該派出法庭立案時,令筆者始料不及的是,立案庭法官瀏覽起訴材料之后,即以結婚登記地不在中國境內為由告知不予立案,筆者遂向其提供東莞法院擁有管轄權的法律依據及相似案例,法官卻態度消極地以一句“東莞法院判決不一定得到澳大利亞承認”就將筆者立案請求擋于庭外。筆者遂直接向東莞第一人民法院提出立案要求,接詢法官聽完筆者介紹后當即表示可以立案,同時,由于被告也同意離婚配合法院工作,該起涉外離婚案件從立案到法院出具離婚調解書耗時不過十天。審理速度之快超乎當事人想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