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變更撫養權代理詞怎么寫才好

導讀:
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備這樣的條件。(四)原告的變更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變更的理由是:被告限制原告探望、被告無力撫養兒子。被告也向法庭證明了自己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加上有疼愛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與教育環境,相反地,原告卻無法為孩子創造這些條件,原告要求變更撫養的真實原因是變更后其可以不負擔撫養費。那么離婚后變更撫養權代理詞怎么寫才好。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備這樣的條件。(四)原告的變更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變更的理由是:被告限制原告探望、被告無力撫養兒子。被告也向法庭證明了自己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加上有疼愛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與教育環境,相反地,原告卻無法為孩子創造這些條件,原告要求變更撫養的真實原因是變更后其可以不負擔撫養費。關于離婚后變更撫養權代理詞怎么寫才好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判長、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依法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結合庭審查明的事實,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理由如下:
(一)原告撫養孩子不利于其健康成長
由原告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原告對孩子的生活起居的照顧不如被告及其父母對孩子照顧的周到,小孩正處在生長發育的重要時刻,也是人生觀和是非觀念剛剛形成的時刻,如果孩子生活在一個好的環境,有利于孩子建立良好的思想和品德,有利于孩子形成健全的人格。相比而言,被告家庭更加具備這樣的條件。
(二)孩子隨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長
1、被告對孩子疼愛有加、百般呵護,并對孩子采取了正確的教育和生活方式。孩子雖小,但誰疼他還是知道的,這個不是誰教給他的,被告及父母對孩子的教育都是正面的,他們希望把家庭的破裂對孩子的影響降到最低,即使家庭破裂了,被告及其父母也希望并盡量讓孩子得到父愛和母愛。
2、被告系紹興本地人,有穩定的工作,每月收入近三千元,且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開銷不大,個人能力和經濟狀況均比原告優越,原告無住房、工資待遇不高,不能為孩子的學習和生活創造良好的條件。
3、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一直隨被告生活,彼此之間已有穩定牢固的感情基礎。反倒是原告即使在未與被告離婚前對孩子也是不管不問,白天工作可以理解,但晚上回來吃完飯也是顧自己玩電腦,很少有增進父子感情的舉動,所以孩子自然而然地對其生疏了。
4、被告父母經濟基礎堅實,父親年收入7萬余元,母親也有退休金,二老十分舍得給孩子花費。孩子自出生后半個月起,一直與被告父母共同生活,被告父母非常疼愛孩子,孩子的日常支出基本上都是由二老負擔,祖孫已經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外祖父母優渥的家境與對孩子的關愛,都十分有利于孩子的成長。
(三)原告訴求無法律依據
1、從原被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迄今不足七月,當時雙方對孩子跟誰生活經過認真的考慮和充分的協商。短短的時間,客觀情況并未發生變化,現在原告就要對原來雙方都認可的協議內容變更,頻繁的變更撫養,會使孩子沒有一個穩定的生活和學習的環境,所以原告的訴訟是不適當的,既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也有悖法律要保護合法有效協議的嚴肅性。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情形作出規定:(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被告根本就不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因而,原告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四)原告的變更理由不成立
原告要求變更的理由是:被告限制原告探望、被告無力撫養兒子。事實證明可原告的這一主張無任何事實依據,通過庭審,已經明確被告并未阻止原告探視孩子,而是原告不顧孩子身患哮喘硬要帶其出去的這一不近情理事實,該事實進一步表明了原告并非疼愛孩子,試問一個看重孩子健康的父親怎會忍心讓自己的孩子誘發病情。而且原告完全可以在被告家里探望孩子,孩子尚小,不宜外帶,將孩子外帶出去不是行使探望權的必要條件。被告也向法庭證明了自己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加上有疼愛孩子的外祖父母,被告完全有能力為孩子創造良好的成長與教育環境,相反地,原告卻無法為孩子創造這些條件,原告要求變更撫養的真實原因是變更后其可以不負擔撫養費。被告嫁人不淑,已經把全部的愛都傾注在孩子身上,被告及其父母與孩子關系融洽,感情深厚,他們對孩子的愛護,真是殷殷期望難以筆述。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以上意見請以采納!
謝謝
代理人:XX律師事務所
律師 XX
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