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父未盡義務 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

導讀:
原告王某與被告燕某本為夫妻,1996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9月,雙方在桃源縣某鄉政府達成離婚協議,婚生子由被告負責撫養。此后,雙方又私下協商,小孩隨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撫養費,學費由被告全部負擔。但是后來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協議義務,雙方就撫養問題協商多次,未果。2009年8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協商離婚后,雙方對婚生子的撫養達成了協議,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義務;雖然雙方協商孩子由被告撫養,但實際上小孩一直隨原告生活,被告并未盡到應有的職責;小孩已年滿13周歲,其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那么為父未盡義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王某與被告燕某本為夫妻,1996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9月,雙方在桃源縣某鄉政府達成離婚協議,婚生子由被告負責撫養。此后,雙方又私下協商,小孩隨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撫養費,學費由被告全部負擔。但是后來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協議義務,雙方就撫養問題協商多次,未果。2009年8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協商離婚后,雙方對婚生子的撫養達成了協議,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義務;雖然雙方協商孩子由被告撫養,但實際上小孩一直隨原告生活,被告并未盡到應有的職責;小孩已年滿13周歲,其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關于為父未盡義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王某與被告燕某本為夫妻,1996年11月生育一子。2002年9月,雙方在桃源縣某鄉政府達成離婚協議,婚生子由被告負責撫養。此后,雙方又私下協商,小孩隨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每月支付100元撫養費,學費由被告全部負擔。但是后來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協議義務,雙方就撫養問題協商多次,未果。2009年8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協商離婚后,雙方對婚生子的撫養達成了協議,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義務;雖然雙方協商孩子由被告撫養,但實際上小孩一直隨原告生活,被告并未盡到應有的職責;小孩已年滿13周歲,其表示愿意隨原告生活。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