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如何進行變更

導讀: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其中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那么子女監護權如何進行變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其中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關于子女監護權如何進行變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了監護人的職責,其中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民通意見》第20條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責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今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對于未成年人而言,"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范圍也應如此。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于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后,如果孩子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1、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2、實踐中,非婚生子女的監護權可由生父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有利于子女的原則確定,對于處理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分別居住的監護權問題,可依據父母離婚后子女撫養糾紛的處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