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護的法律規定

導讀: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那么有關監護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關于有關監護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的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1、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人承擔。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