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導讀:
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的設立規定了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兩種方式,由此設定的監護人有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設立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數個具有監護權的人,由誰作監護人發生糾紛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權利。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那么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的設立規定了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兩種方式,由此設定的監護人有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設立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數個具有監護權的人,由誰作監護人發生糾紛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權利。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關于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釋解]
監護是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是指民法上規定的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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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
法定監護人的范圍
其中,設定的監督保護人叫監護人,被保護的人叫被監護人。我國民法通則對監護的設立規定了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兩種方式,由此設定的監護人有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也就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設立的監護人。民法通則第16、17條分別對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作了規定。
對于未成年人,父母是他們的法定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產生的,父母雙方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關系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剝奪和限制。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均已喪失監護能力的,民法通則規定由以下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沒有上述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員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指定監護人,就是當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法定機關依法指定的監護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對監護有爭議時,對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指定,對精神病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
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監護人的變更,由不得監護人的任意,一定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條件下變更。如果擅自變更監護人,監護責任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共同承擔。數個具有監護權的人,由誰作監護人發生糾紛的,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權利。
[法律]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二)關于監護問題
10.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1.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page]
12.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中(一)、(二)、(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15.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6.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page]
17.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者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
18.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9.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此類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審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人承擔。
20.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系的,分別審理。
21.夫妻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并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系成立;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