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撫養費用該如何維權?

導讀:
近日,浦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學兒童追索撫養費糾紛案件。案情2009年8月25日,原告母親季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因感情破裂,經浦城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原被告約定,原告隨季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撫養至18周歲,被告楊某某每年支付子女撫養費1700元。被告因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自2015年1月起拒付撫養費,強制帶走孩子。判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故判決被告楊某某從2015年1月1日起每年應支付原告子女撫養費3795元,2015年的撫養費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從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支付,付至原告18周歲止。那么變更子女撫養費用該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浦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學兒童追索撫養費糾紛案件。案情2009年8月25日,原告母親季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因感情破裂,經浦城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原被告約定,原告隨季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撫養至18周歲,被告楊某某每年支付子女撫養費1700元。被告因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自2015年1月起拒付撫養費,強制帶走孩子。判決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故判決被告楊某某從2015年1月1日起每年應支付原告子女撫養費3795元,2015年的撫養費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從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支付,付至原告18周歲止。關于變更子女撫養費用該如何維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浦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在學兒童追索撫養費糾紛案件。因物價上漲,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但被告拒絕并拒付撫養費,強制帶走孩子。法院判決被告支付撫養費,不能拒付。
案情
2009年8月25日,原告母親季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因感情破裂,經浦城縣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原被告約定,原告隨季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撫養至18周歲,被告楊某某每年支付子女撫養費1700元。由于近年物價上漲,原約定的生活費標準已無法保障原告的基本生活支出并且原告因左腎盂輸尿管連接處狹窄切除手術花費了醫療費17萬元。被告因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自2015年1月起拒付撫養費,強制帶走孩子。現原告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判決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故判決被告楊某某從2015年1月1日起每年應支付原告子女撫養費3795元,2015年的撫養費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從2016年1月1日起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支付,付至原告18周歲止。
評析
產生子女撫養費糾紛的原因很多,首先是物價上漲、子女教育費用增多、突發疾病產生;其次是離婚時,父母雙方對撫養費的不合理約定,實踐中夫妻離婚時,一方為爭取子女撫養權或夫妻共同財產,常以放棄或者減少對方支付撫養費為讓步,離婚后又反悔或以無力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者增加撫養費的金額。
父母雙方應從維護子女利益角度出發,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尋求法律途徑,不要采取停付撫養費、強制帶走孩子、激烈的言語甚至肢體沖突等極端方式,給孩子的成長和心靈再次造成傷害。
(原標題:子女撫養費用情況有變該如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