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前財產怎么界定

導讀:
第二十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十一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新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姻法婚前財產怎么界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十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二十一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新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姻法婚前財產怎么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新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畢竟結婚是對于任何人來說都是一件終身大事。所以,大家還是應該對自己的婚前財產多一些了解才是,還應該要好好的規劃婚前財產,這樣才會擁有更美好的婚姻。
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
多數再婚者在再婚之前都會有自己的積蓄,可能是存款,也可能是房屋、車子等價值較高的資產,通常來說,為了避免之后產生財產糾紛,也為了保持經濟上的合理平等,雙方或擁有更多資產的一方在婚前就應當進行財產公證。
戀愛期間共同買房,等到買了房之后再準備結婚,這在現今已經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了,甚至有很多戀愛中的年輕情侶會把這樣的方式視作是感情深厚的體現。因此,即使是共同出資買房,也時常有人將房產登記在其中一方的名下,等到感情出了問題才發現當時的決定是錯誤的,所以,如果年輕夫妻在婚前購買了房產等價值較大的財產,除了要對財產的出資情況及歸屬進行明確約定,還應該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在很多人看來,門當戶對的婚姻才能更持久,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差距懸殊的婚姻依然不在少數。在他們之中,有的可能是真心相愛,但有的就可能是沖著對方的財產去的,所以這時就需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避免以后賠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中的一方或者雙方若在婚前負有債務或者經濟糾紛,按照常理來說,本應該是誰的債務就由誰來償還,但是雙方締結婚姻后,無債務的一方就很難避免不被有債務的一方所牽連,所以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這類人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就是很有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