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財產如何繼承

導讀: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對被 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那么婚前的財產如何繼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對被 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關于婚前的財產如何繼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適用法定繼承就必須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義務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婚姻法》 也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另外,《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 繼承人進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關于彩禮、嫁妝相關法律問題、彩禮與嫁妝的分割與返還
2、婚前購房爭議及處理
3、戀愛期間的借款爭議及處理
4、同居關系引起的糾紛處理
5、關于婚前財產協議相關法律問題(附協議范本二份)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