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的保護方式有哪些

導讀:
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那么婚前存款的保護方式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關于婚前存款的保護方式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1、一方婚前的存款就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在婚后變成共同財產。
2、如出于避免以后產生爭議的考慮,可以由夫妻雙方簽訂協議來確認該存款為一方婚前財產及一方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于婚前個人存款,只要能證明是婚前取得的財產,不需要公證或協議,都應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
但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因此如果這部分婚前存款在婚后用于家庭生活開支了,一般認為是自愿將婚前個人財產投入共同生活使用,離婚時不可以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