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的保護方式

導讀:
實際生活中,簽這種婚姻財產協議的還是很少的,畢竟婚姻法的法定財產制已經對婚前財產有一些保護了,而且在國人眼中也比較容易傷感情。《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人人財產。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那么婚前存款的保護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實際生活中,簽這種婚姻財產協議的還是很少的,畢竟婚姻法的法定財產制已經對婚前財產有一些保護了,而且在國人眼中也比較容易傷感情。《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人人財產。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關于婚前存款的保護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如出于避免以后產生爭議的考慮,可以由夫妻雙方簽訂協議來確認該存款為一方婚前財產及一方個人財產。
婚姻法里的基本原則:婚前各歸各,婚后都歸家。但實際生活中的情況比較復雜,不僅會涉及到婚前財產增值的問題,還會涉及到各個銀行賬戶混用的問題。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這個協議不能隨便簽,在法律上的效力非常強。只要按照協議,一方變賣資產可以不用通知另一方。
2、只要是書面簽署,不需要做公證,就有效。所以,想反悔的難度比較大。
實際生活中,簽這種婚姻財產協議的還是很少的,畢竟婚姻法的法定財產制已經對婚前財產有一些保護了,而且在國人眼中也比較容易傷感情。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即以該存款的日期在結婚登記領證的日期之前,為婚前人人財產。
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17、18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