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遺產怎么分割

導讀: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新婚姻法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后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那么婚前財產遺產怎么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新婚姻法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后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關于婚前財產遺產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立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配;
2、沒有立遺囑的,按法律規定進行分配,也可以協商,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去做公證繼承,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配!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后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后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
(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后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分割有如下兩種請況:
(一)婚前夫妻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對于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
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布《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2、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系存續八年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后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
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但現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根據2001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




